9月21日,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(草案)》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。这意味着该条例进入人大审议阶段。
学生的人身安全,牵涉面广,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,多年来一直是人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强烈呼声。针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,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和法规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一些规定又过于原则。制定一部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,对于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、保障学生人身安全、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据悉,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、责任、处理和赔偿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。条例草案明确,预防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、学校举办者、学校、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共同责任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,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免除责任的情形,明确了学生、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,使各方责任明确清晰,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。另外,为及时、有效、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,条例草案对建立报告制度、法律引导和心理危机干预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、针对“校闹”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。围绕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,条例草案规定,要明确过错责任、建立保险制度、明确赔偿事项和赔偿标准,支持和引导受伤害学生及其家长理性表达诉求。